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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大数据背景下,传统隐私保护范围与方式、规则已无法适应当前信息化社会的发展,衍生出"杀熟"等许多社会问题。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络隐私权的理论基础,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,举证责任倒置,加强政府监控等途径,整合资源优势,实现对公众网络隐私信息的保护。应当明确大数据本身无罪,但以大数据为契机实行有悖道德的不法行为应当被正视。
关键词:大数据;“杀熟”;网络隐私侵权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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